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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与祁县拓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白继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祁县拓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白继强,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876号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下申村。法定代表人:史承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祁县拓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谷村。法定代表人李耀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继强。被告:李建军。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拓新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白继强、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59574.55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被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销,故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退还原告祁县双利纸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崇俭人民陪审员  渠丕香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渠晓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