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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振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26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主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朋,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杨振朋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付)。审判员  史国荣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爱玲吕叶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