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予荣与黄武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予荣,黄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赵予荣,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杨斌莉。被执行人:黄武华,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林惠斌。本院在执行赵予荣与黄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