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执字字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陆志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陆志团,广西南宁皇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字字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北大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易小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德尚,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职员,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陆志团,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担保人:陆玉美,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普罗旺斯郁金香庄园*栋***号。被执行人广西南宁皇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杨彦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志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凭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志团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姐姐陆玉美作为担保人愿意代替陆志团偿还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履行2万元,陆志团未执行债权本金为17万元元及利息。经过对陆志团的财产进行“四查二查”调查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陆志团登记名下的只有房产一套,但是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调查查找到的被执行陆志团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