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彭南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彭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其,系该××拆迁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大喜,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南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彭南生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因执行立案后,申请人考虑维稳因素,建议我院暂缓对该案的执行,待不利因素消除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彭南生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引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原因消失,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