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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丁占荣与刘中福、杨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荣,刘中福,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丁占荣,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中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玉梅,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丁占荣与刘中福、杨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04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明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