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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潍坊良驹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良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良驹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万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敏,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