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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贵美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3052号原告:李贵美,女,1975年2月1日生,现住云南省广南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李贵美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需重新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美撤回起诉。本案按原告李贵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靖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