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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金娥与张应旗、苗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娥,张应旗,苗东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946号原告:陈金娥,女,1973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应旗,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苗东莲,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陈金娥与被告张应旗、苗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应旗、苗东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娥诉称:2014年7月下旬,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55000元。当时说短期使用,原告随用随还。2015年底,被告还给原告2000元,剩余53000元,被告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3000元。被告张应旗辩称:其和陈金娥的丈夫(郝孬蛋)合伙在山西做防腐生意,孬蛋同意后,计划共同投资15万元。其说其拿大头,孬蛋拿小头,如果生意赔了,三年以后陆续归还孬蛋。当时孬蛋分了三次交给其5.5万元。这个防腐生意是其和闫煜合伙干的,其投资15万元,孬蛋算是其名下的,其和闫煜也没有书面合同,孬蛋在其名下的事其跟闫煜说过,但是他不是很清楚。后来其和孬蛋一起往山西跑了两次,孬蛋告诉其这生意不能干,让把钱给他。其同意把钱退给孬蛋,但是按当初说的,三年之后陆续归还,并且其还告诉他愿意按银行利率支付他利息,从三年到期之后开始支付;当初还说过用购买的一辆车抵给孬蛋,但是最后原告不同意,没有说成。被告苗东莲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应旗无异议,被告苗东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2日被告张应旗向原告借现金5000元,2014年7月16日被告张应旗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后被告张应旗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55000元。2015年底,被告还给原告2000元,剩余53000元至今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张应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张应旗出具的借条及录音证据为证,被告张应旗对应当归还该55000元也无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已经归还200元,原告要求被告张应旗归还剩余款项53000元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苗东莲为到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苗东莲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应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娥5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550元,由被告张应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