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柏承福诉许述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承福,许述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562号原告:柏承福,男。被告:许述銮,男。原告柏承福与被告许述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柏承福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承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承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