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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柏承福诉许述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承福,许述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562号原告:柏承福,男。被告:许述銮,男。原告柏承福与被告许述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柏承福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承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承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