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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少年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运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史军峰,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申运英,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运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文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申运英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