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清雄与陈上祥、漳州市鼎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雄,陈上祥,漳州市鼎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鼎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599号申请人郑清雄,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上祥,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漳州市鼎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鼎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上祥,总经理。申请人郑清雄与被执行人陈上祥、被执行人漳州市鼎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599号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