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萍乡玉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玉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萍乡玉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法定代表人宋玉武。被执行人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法定代表人龚捩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玉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萍乡玉宏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南民初���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萍安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