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青岛八面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霞,青岛八面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霞被执行人青岛八面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兆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云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八面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云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执字第404号的执行。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800元,执行费6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八面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来剩余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王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