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于爽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爽,白静峰,尹佳佳,王美丹,于祥坤,于桂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爽,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白静峰,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尹佳佳,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王美丹,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于祥坤,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于桂彦,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爽、白静峰、尹佳佳、王美丹、于祥坤、于桂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