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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董慧琴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慧琴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21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慧琴。上诉人董慧琴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5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山西金鹰投资有限公司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公司。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起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称“股东”,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