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起耀与高晓峰、文晓风(又名文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高某某、文某某(又名文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高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77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二被执行人或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