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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西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恒年、倪友翠与吴海、朱仁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年,倪友翠,吴海,朱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西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王恒年,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倪友翠,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吴海,男,198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朱仁莉,女,1982年3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的(2009)肥西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仁莉所有的位于包河区望江东路281号珠光花园二期G幢1501室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