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忠臣、朱启发、赵贵军、庞宝良、宋绪艳、宋绪兰、王永全、孙海权与周楠、周宪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臣,朱启发,赵贵军,庞宝良,宋绪艳,宋绪兰,王永全,孙海权,周楠,周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田忠臣,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朱启发,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贵军,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庞宝良,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绪艳,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绪兰,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永全,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海权,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楠,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新华街。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宪清,男,1924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书申请执行人田忠臣、朱启发、赵贵军、庞宝良、宋绪艳、宋绪兰、王永全、孙海权与被执行人周楠、周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周楠、周宪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忠臣、朱启发、赵贵军、庞宝良、宋绪艳、宋绪兰、王永全、孙海权欠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公告费700元,执行费830元。被执行人周楠、周宪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伯 欣审 判 员 孙 杰审 判 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