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与吴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吴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190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住所地:简阳市镇金镇金桥新街115号。主要负责人:唐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职工。被告:吴凤英,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与被告吴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金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