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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金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193号罪犯袁金波,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金波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袁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金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