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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振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29号罪犯杨振青,小名阿中,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人,白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以(2001)阿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2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雅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振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振青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振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