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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姚立杰、郭卫静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本院2016年10月24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姚立杰、郭卫静、王双群、付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七行“1376714.56万元”应为“1376714.56元”。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