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姚立杰、郭卫静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本院2016年10月24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姚立杰、郭卫静、王双群、付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冀01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七行“1376714.56万元”应为“1376714.56元”。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