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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强小燕与白林怀、王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小燕,白林怀,王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强小燕,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林怀,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爱莲,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强小燕申请执行白林怀、王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林怀、王爱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强小燕借款本金6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6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及申请执行费8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白林怀、王爱莲偿还申请人强小燕借款本金60500元正,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借款于2016年9月19日给付申请人1100元,剩余欠款从2016年10月起每月28日之前给付申请人11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向被执行人一次性申请偿还借款本金64500元及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80元及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44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