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箭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从涛与赵清军、刘富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涛,赵清军,刘富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茅箭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徐从涛,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赵清军,男,1981年9月23日生,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刘富贤,男,1958年2月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徐从涛申请执行赵清军、刘富贤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茅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徐从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