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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361号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新生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张岳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建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云仙,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和与被告朱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首信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首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首信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