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2666号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法定代表人张哲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31号7幢6单元6-2,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5********。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桥亭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84524。法定代表人蔡朋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电缆公司)诉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社润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辛国容、牟国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宝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社润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科宝电缆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静观山水四期电缆、电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静观山水四期供应电缆、电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仅支付了193743.35元,尚欠743679.71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43679.71元及违约金,以货款743679.7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商社润物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商社润物公司(甲方)与科宝电缆公司(乙方)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了《静观山水四期电缆、电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包的静观山水四期供应电缆、电线采购的供货。该合同还约定,五、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总价(暂定)为:934915.75元。1、付款方式: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所有货物送货到乙方工地。甲方则在2015年10月以内支付至乙方货款总额的60%,在2015年11月内支付至货款总金额的100%,本合同没有质保金。……4、合同价款支付:……(7)、若乙方未按期交货,则向甲方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甲方则在应支付货款日期的次月开始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经商社润物公司确认的《发票签收回执》显示,商社润物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1日和2015年11月5日收到科宝电缆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两张,票面金额为937423.06元。2016年1月26日,经商社润物公司确认的《企业询证函》载明:商社润物公司欠货款金额为743679.71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当事人举示的《采购合同》、《发票签收回执》、《企业询证函》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商社润物公司与原告科宝电缆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科宝电缆公司按约提供了电缆、电线等货物,被告购买货物后未按《采购合同》、《企业询证函》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科宝电缆公司要求被告商社润物公司支付货款743679.71元及违约金,以货款743679.7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3679.71元。二、由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743679.7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6元,由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 判 长 肖 俊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人民陪审员 牟国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