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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小平、一审被告周洲、吴征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胡小平,周洲,吴征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1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与书院路交叉口。负责人:刘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小平,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军,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周洲,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一审被告:吴征兵,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平、一审被告周洲、吴征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强代理审判员  何 霖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