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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射洪县精典副食配送中心申请执行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精典副食配送中心,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精典副食配送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81号。经营者:杨群英,女,生于1974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晓林,男,生于198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被执行人:陈伟义,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崇州市居民。被执行人:刘益科,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县精典副食配送中心与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益科名下的汽车二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三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1300元,此外未查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