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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陈川邬奉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川,邬奉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6418R。法定代表人:熊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艺,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川,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邬奉芸,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川,邬奉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川,邬奉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