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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明与被告王亚东、李娟、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王亚东,李娟,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2296号原告雷明,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李娟(王亚东妻子),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被告王祥,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原告雷明与被告王亚东、李娟、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明诉称,请求判决被告王亚东、被告李娟、被告王祥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19日18万元的利息,以及5月19日后每月1万元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王亚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息1万元,截止2016年5月19日欠利息是18万元,担保人为王祥的事实;证据三、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王亚东与李娟于1999年7月21日结婚。被告王亚东、李娟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对起诉没有异议。被告王祥:我是借款担保人属实,但当时被告王亚东表示以自己建设的小产权房做抵押。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明和被告王祥是同学,被告王祥和被告王亚东是同事,2013年被告王祥以他同事王亚东要做房子需要资金为由介绍王亚东向原告借款,在被告王祥同意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同意借款。2013年8月19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借给王亚东50万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王亚东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息1万元(即月2%的利息),截止2016年5月19日欠利息18万元,被告王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王亚东与李娟1999年7月21日结婚是夫妻关系。被告不按期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雷明与被告王亚东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亚东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娟和被告王亚东系夫妻关系,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清偿之责;被告王祥辩称其是借款担保人属实,但当时被告王亚东表示以自己建设的小产权房做抵押,经查被告王亚东借款时表示以自己建设的小产权房做抵押,并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无效;被告王祥为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东、被告李娟欠原告雷明借款50万元,以及2016年5月19日欠利息18万元和此日后至借款还清日月2%的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雷明。二、被告王祥对以上“一”项判决借款对原告雷明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名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