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8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冉立与喻文毅、王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立,喻文毅,王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8464号原告冉立,女,1982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余金龙,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文毅,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王磊,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冉立与被告喻文毅、王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冉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冉立承担。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