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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景山与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山,杨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郭景山。被执行人杨汉祥。本院在执行郭景山申请执行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就杨汉祥的财产处置情况召开参与分配的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商初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