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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廖明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廖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明俊,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廖明俊因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