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廖明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廖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明俊,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廖明俊因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