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守贞、孟祥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贞,孟祥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姜守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孟祥记,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610号及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停止对房屋侵占的义务,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体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