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54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水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水英,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玲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名吴某甲,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由于被告自身过错,致使仅有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11月带孩子回河南老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甲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某辩称,一、原、被告系同一地方的人,高中、大学都是同学,双方感情很深厚,婚姻基础牢固。分居只是因为原告考虑到要照顾孩子方便,并非感情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二、被告虽然身患,但目前通过检测病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所谓的对家庭不忠诚是对科学的误解和原告的自我判断,原告不能因为自己的判断而毁掉一个完整的家庭。三、孩子从小由被告母亲抚养,与被告感情非常深厚。婚姻不仅仅是二个人的事情,应该更多的为孩子着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胜过一切。综上所述,请法庭念及缘分之不易,孩子之无辜,被告之伤痛,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婚姻家庭之稳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双方于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名吴某甲。近年来,因彼此间性格差异及被告患病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4年11月携子吴某甲回到河南省鹤壁市娘家居住,并在此地工作,双方分处两地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病情报告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中学同学,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后并育有一子,双方拥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近年来,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及被告患病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正视被告处于治疗的特殊时期,对其多加关心与理解,配合被告治疗。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周娅萍人民陪审员 李佟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陈彤校对:陈彤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