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5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兰香与杨佃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香,杨佃银,田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兰香,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佃银,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田铁英,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香与被执行人杨佃银、田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田铁英所有的位于商河县某小区房产一套,因超标的不宜强制执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80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