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继昌与宁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昌,宁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1903号原告:黄继昌,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建国,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继昌与被告宁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泌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被告宁建国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被告宁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继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建设院墙的阻拦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东西院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中间是一条宽五米的南北向通道。原告的宅基地国家颁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原告拆掉旧房建新房,在建设过程中遭到被告无数次阻拦,新房建成后原告欲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院墙又遭被告阻拦,至今已经二年有余,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特具文起诉。被告宁建国辩称,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中间的南北向通道1993年规划时是7米,原告新建房屋时占用了1米左右,原告建房是早朝阳,向东南倾斜,若按原方向继续建,继续占用公共出路,侵犯了被告及后面几家的道路通行权,所以被告制止原告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是合理合法的。所以被告要求原告退出侵占的1米,保证被告及后面几家7米宽公共出路的通行权。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合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继昌与被告宁建国系泌阳县马谷田镇××村委街××组村民,双方系东西邻居关系,原告宅基地在西,被告宅基地在东,中间是一条公共通道。1993年5月1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黄继昌颁发了泌集建(1993)字第11010503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记载了原告黄继昌在泌阳县马谷田镇××村委街××组拥有用地面积为30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0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处,约呈菱形状,北边长20.8米、南边长20.3米、东边长14.7米、西边长15.3米,四至为东至5米路西界、南至2.6米道北界、西至黄纪宪东1米道东界、北至丁永占南3.5米路南界,其中,合法用地面积200平方米,超标准占地126平方米。同时,1993年5月12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宁建国颁发了泌集建(1993)字第1101050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记载了被告宁建国在泌阳县马谷田镇××村委街××组拥有用地面积为38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40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处,合法用地面积200平方米,超标准占地182平方米,承包面积11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杨新群西2米道西界、南至财政所共界、西至5米路东界、北至陈保太南1米道南界。2013年,原告黄继昌将其北屋瓦房拆除,新建三间两层楼房一座,但在原告建设院墙时,被告宁建国以原告侵占公共出路为由进行阻拦,为此,原告具文起诉来院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及建设施工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主体房屋已经落成,在原告建房屋围墙时,与被告发生纠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原告建院墙不可以占用公共通道,原告在其主体楼房范围内建围墙,被告不得干涉。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继昌建院墙以自己的主体楼房东墙为准向南延伸,其院墙东皮与其主体楼房东墙皮呈一条直线。二、驳回原告黄继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赵东光人民陪审员 魏 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