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苏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罗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罗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苏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