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向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58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向成。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