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343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郑某,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戈平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