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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343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郑某,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戈平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