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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培与朱荣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朱荣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916号原告:李培,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朱荣萍,女,1962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培与被告朱荣萍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