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182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68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八公里广东综合塑料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92963779。法定代表人:汪水龙,公司董事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