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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杨建国、王占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王占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住兴和县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生,住兴和县被执行人:王占思,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生,住兴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杨建国、王占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赵建军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92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孙 平审判员 : 薛 平审判员 :康宏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海龙附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