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远益与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806号原告:何远益,男,生于1950年6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城区北环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远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远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远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远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远益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 庆人民陪审员 林世勇人民陪审员 刘茂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