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文英与宋椅芳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英,宋椅芳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440号原告赵文英,女,1963年12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农民,文盲,住贵州省贵定县王大坝惠民小区。被告宋椅芳,男,1949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租房住贵定县火车站宜居宾馆。原告赵文英诉被告宋椅芳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黔27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宋椅芳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黔27民终94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赵文英以其与被告宋椅芳的离婚纠纷已经本院另案处理、已无扶养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英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文英承担。审判长 郎 勇审判员 罗福江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双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