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吴群与何家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何家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262号申请人:吴群,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何家传,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吴群与何家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李晓亮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