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平与XX亮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漳州市红日工贸有限公司,XX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红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红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亮,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XX平与XX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