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平与XX亮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漳州市红日工贸有限公司,XX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红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红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亮,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XX平与XX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