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同鑫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同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同鑫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群,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同鑫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同鑫餐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3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