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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强与訾嘉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訾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08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訾嘉冬,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訾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訾嘉冬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申请执行费39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